日前召开的中央政治局会议指出,要活跃资本市场,提振投资者信心。近日,证监会起草了《关于完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聚焦监管实践中存在的标准不清不细、缺少豁免安排等问题,明确上市公司或新三板挂牌公司的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短线交易适用标准和豁免情形,补齐制度短板,有利于市场稳健运行。
特定短线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6个月内,将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买入后又卖出,或者卖出后又买入的行为。
作为预防内幕交易的前端控制措施,特定短线交易监管制度的实质是用事前手段约束大股东和董监高等特定投资者内幕交易行为,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证券法规定,上市公司及新三板挂牌公司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有短线交易行为的,其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我国资本市场特定短线交易监管制度一直在持续完善。在1999年的证券法立法及2005年、2019年对证券法的两次大规模修订中,都对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条款进行了调整完善,比如增加收缴违法所得、扩大适用证券范围、将近亲属纳入规制范围等。2020年实施的新证券法还授权证监会规定特定短线交易制度例外情形。此次征求意见稿的起草,对完善资本市场新形势下的特定短线交易监管制度有着重要意义。
有利于稳定预期。征求意见稿立足我国资本市场的实际情况,保持现有监管标准不变,细化明确11种豁免情形,确保规则不会产生收缩效应,同时明确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公募基金、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条件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可按产品适用特定短线交易制度,支持专业机构投资者发展。
有利于交易便利。征求意见稿对做市商交易进行豁免,确保交易便利性不受影响,促进相关业务发展;对新三板挂牌公司定向增发作出豁免安排,支持全国股转公司加大服务中小企业的力度。
有利于市场公平。征求意见稿避免外资“超国民待遇”,防范外资利用制度规则进行内幕交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给予外资适当优惠政策,对于符合要求的境外公募基金,允许其申请按产品计算持有证券数量,实现内外资投资者一视同仁、平等对待。
资本市场稳健发展离不开监管部门的科学监管。除了防范大股东、董监高等处于优势地位的市场参与者侵害中小股东利益外,还应稳定市场预期,提升资本市场吸引力。相信通过不断完善资本市场特定短线交易监管制度,将有利于增强A股市场吸引力、促进资本市场对外开放,助力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